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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行业标准《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要求


 

3.1  高中理科教学仪器在“配备要求”栏目下的“必修”、“选修”栏目中,均采用“必配”和“选配”两种配备要求。“必配”用“√”表示;“选

配”用“*”表示。

“必修”栏目中的“必配”要求,是普通高中学校完成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课程标准(实验)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常规的仪器设备、教学软件、药品、材料、工具和必要的安全器材,是所有开设高中理科课程的学校均应达到的配备要求。“选修”栏目中的“必配”仪器设备,是完成该选修模块教学任务应配备的教学仪器设备。

有条件的学校在达到“必配”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选用的教材、教师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仪器的多种类等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列为“选配”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3.2  配备数量按照每年级4个平行班、每班50人的标准计算。配备数量“1”、“1~5”为演示用配备量;“1~13”、“1~25”为既可按演示用数量配备,也可按学生分组活动用数量配备;“13~25”、“25~50”为学生分组活动用配备量。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配备数量,达到分组活动每组人数不多于6人,提倡每组人数为2人~3人。玻片标本、玻璃仪器等易碎器件适当提高配备数量。

3.3  消耗性实验材料是保证教学实验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学校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

3.4  各地应结合所选用的教材和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对本标准所列的品种和数量进行调整,制定积极的、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通用技术模块中设备价格比较昂贵的实验室,宜采用区域内集中配备,实行资源共享。

3.5  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应经过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专业检验机构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除必须的实验用化学药品外,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应符合GB 21746、GB 21748、GB 21749等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3.6  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各学科的教学仪器配备要求分别见表1、表2、表3、表4、表5、表6和表7。

3.7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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